施工現場管理規定
來源:正航儀器 發布時間:2015-04-21
施工現場管理規定
第1條 施工現場,按施工總平面和分部、分項工程施工平面布置,應符合安全要求,安排施工臨建設施及機具、材料和水、電、氣(汽)管網等,都要符合安全要求。
第2條 施工現場內的坑、井、孔洞、陡坡、懸崖、高壓電氣設備、易燃、易爆場所等,必須設置圍欄、蓋板、危險標志,夜間要設信號燈,必要時指定專人負責,各種防護設施,安全標志,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,不得移動或拆除。
第3條 施工現場的道路必須保持暢通,道路寬度、轉彎半徑必須保證行車安全要求,場地狹小、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地點,應設臨時交通指揮和交通標志。
第4條 施工現場必須做好季節性防護工作,夏季要防暑降溫;冬季要防寒防凍、防煤氣中毒;雨季和臺風來到之前應對排水系統、臨時設施、電氣設備和大型施工機械進行檢查;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搶險準備;雨雪過后要采取防滑措施。
第5條 陰暗場所和夜間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。
第6條 施工現場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物質的存放,必須設專庫專人保管,并按本制度第九章中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7條 施工現場要按規定設置防火栓和消防器材,并按本制度第七章中有關規定履行動火、用火手續。